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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手机入口,开云(中国)印章管理规定
2020-10-13
开云手机入口,开云(中国)印章管理规定
(2017年3月21日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2017年1月13日第915次校长办公会修订《北京大学印章管理规定》(校发〔2017〕41)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团委印章、教务专用章、各主管院领导名章。
第二条 上述印章外,各系(所、中心)、各虚体机构一律不得刻制印章,可由学院代章。
第三条 上述印章如有需要更换或重新刻制的,不得私下处理,应向学院办公室申请,由学院办公室按照《北京大学印章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第四条 学院各类印章由各办公室分别负责管理:
1、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负责对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2、教务办公室负责对教务专用章、注册章及教学副院长签名章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3、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团委印章、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名章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4、人事办公室负责对院长签名章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5、党委秘书负责对党委书记签名章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印章,不得伪造印章,不得利用其他渠道私自刻制印章。
第六条 校内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刻制带有“北京大学”、“北大”、“开云手机入口,开云(中国)”等相关字样的印章从事与教育、培训、科研成果转化等有关的商业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刻报学校相关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取缔禁止。
第二章 印章保管
第七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保管责任落实到个人,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八条 印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主管院领导书面审核批准并派至少两人监印。
第九条 印章如有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院办报告,由院办向学校上报,同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须经主管院领导书面批准,方可用印,以亲笔签字或签字章为准。所需盖章文件中没有亲笔签字或签字章的,需附《开云手机入口,开云(中国)用印审批单》。盖章结束,用印人须在《用印申请登记表》上如实签字登记。
第十一条 使用院领导名章,须经院领导本人书面批准后方可用印。属常规性工作用印的,可由院领导授权相关部门负责人,由其负责审批使用。
除常规性工作用印,院领导名章不得用于签署合同、协议、委托书、授权书等文本,不得用于签发公文。
第十二条 学院印章一般不用于私人性质的证明材料。教职工和学生因私确需使用学院印章,须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其所在系所或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系(所、中心)、虚体机构需学院代章的,须经系(所、中心)、虚体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以亲笔签字为准,没有签字的,需书面提交《开云手机入口,开云(中国)用印审批单》。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须按规定亲自用印。加盖印章应清晰美观。印章名称原则上要与印件落款一致。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或骑页章。
第十五条 公文用印后,用印留存的登记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建立用印登记簿,对用印日期、用印责任人、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责任到人。用印登记要求完整、清晰、可追踪、可倒查。登记簿须在本单位保留10年,有用印审批单的,一并留存。
第十六条 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上用印。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内容有误的。
(三)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的。
(四)非本院师生员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员工或在读学生,由学院提请学校人事部或学生工作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印章主管领导、经办人或印章管理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学校印章刻制审批程序刻制印章的;
(二)不持介绍信且在非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印章的;
(三)未经留存印模、备案登记,擅自启用印章的;
(四)不按规定上缴原印章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印章主管领导、印章管理人或直接用印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并建立相应的登记簿的;
(二)未经批准,在办公地点之外用印的;
(三)对用印信息未详细登记,或未按规定保留登记簿的;
(四)印章遗失或被窃未立即上报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印章主管领导、用印批准人、印章管理人、直接用印人或用印申请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使用印章的;
(二)不按照学院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使用印章的;
(三)提供虚假或错误的用印申请材料,隐瞒用印目的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及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及学校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学校(院)名誉受损或经济损失的,学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伪造学院印章的单位或个人,由学院上报学校依法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学校提请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学校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2017年3月22日第17008次党政联席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开云手机入口,开云(中国)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