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

 

为促进北京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博士后流动站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服务办法》(校发【2019】272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博士后招收与进站报到
第一条 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学院定期公布年度博士后招聘启事。
北京大学博雅博士后项目的申请评选按照发布项目公告、个人申请、合作导师确认、系(所、中心)初评推荐、学院审核推荐、学校评选公示的程序执行。
导师科研项目招收的博士后按照发布项目公告、个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系(所、中心)确认、学院审核批准、学校复核、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的程序招聘。
国际交流博士后项目及国际联合等博士后项目的申请评选按照发布项目公告要求的程序执行,提交学院审核前需经个人申请、合作导师确认。
第二条 博士后申请人须符合北京大学规定的博士后招收基本条件,年龄原则上应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流动站招收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超龄博士后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在职人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职或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须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与培养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博士后进站、在站、出(退)站环节的遴选、考核、工作计划制定、恪守学术道德、科研成果发表、项目或基金申请(含进站前)、评奖评优(含出站后)、职称评定、出国、学术交流等方面承担指导把关、监督、审批等职责。
第四条 博士后申请人须与合作导师充分沟通后,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合作导师须对申请人的科研学术背景、科研成果、发展潜力、思想状况、道德品行和工作能力进行全面了解,并出具书面确认函,函中需明确招收意见,并就申请人的科研学术经历、科研成果、科研能力与自身所从事研究之间的关系、申请人综合素质、拟进站从事研究计划内容、合作导师为申请人提供的科研条件和支撑等方面作出说明。
第五条 合作导师所在系(所、中心)按照国家、学校和学院的博士后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流动站对系(所、中心)提交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院学术委员会对其合作导师所具备的研究课题、研究经费及博士后申请者应具有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健康状况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博士后入站人选。
第六条 经学校博管办审核通过的拟录用博士后根据《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报到须知》准备进站材料,并持《录用通知书》和报到材料按时来校报到,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来校报到者,不再保留录用资格。

 

二、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因科研工作需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全职博士后可申请延期,延期总次数不超过两次,总在站工作时间不超过六年,延期时间通常为半年、一年、一年半或两年,并签订新的聘用合同,延期期间薪酬按照学校规定的薪酬福利待遇标准发放。合作导师须按学校规定的经费标准缴纳博士后延期所需经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费者,延期批准取消,并转入出站或退站程序。对于到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得到批准者,应及时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无正当理由滞留在站者按退站处理。联合博士后在站期限为两年,原则上不办理延期,超期滞站须按联合招收协议约定缴纳管理指导费。外籍博士后最短在站时间为一年。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已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的全职博士后,因工作需要可提出延期申请:
(一)主持以北京大学为申请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
(二)作为骨干承担以北京大学为申请单位的国家重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
(三)在学校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等所属科研团队中承担重要科研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国家、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或联合招收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博士后入站后,必须全脱产在站进行学术研究,系(所、中心)、合作导师应加强博士后岗位考勤管理,如博士后因科研工作需要(收集资料、参加学术会议等),可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从事科研工作,具体参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或协议约定执行,凡离校一周以上者,需本人书面申请、合作导师同意、系(所、中心)批准,并向流动站报备。博士后延期期间不能申请公派出国(境)进修、访学或挂职锻炼,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需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并报学校博管办审批。
第九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2个月内,合作导师可根据需要组织博士后做开题报告。在站每满一年,需对博士后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其中考核结果优、良或合格者可继续享受全部薪酬福利待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处理。对未按期完成考核的博士后,从考核月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其绩效工资,直至考核合格后再发放。
第十条 北京大学设立优秀博士后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名额不超过在站全职博士后总人数的5%,北京大学博士后获得北京大学优秀博士后奖的次数限定为一次,获奖者由学校统一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合作导师应当充分发挥博士后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及时、全面了解博士后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思想状况、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方面的情况,并依据国家、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对博士后在站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成果,属北京大学所有。联合招收的博士后按联合招收协议约定成果归属。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联合招收协议所约定的任务,院系或合作导师可以提出退站处理意见,经流动站批准、学校博管办复核,报全国博管办批准备案后执行。对因博士后个人原因退站的,博士后个人应按照聘用合同(联合招收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二)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四)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五)提供虚假材料获得项目资助或进展资格的;
(六)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七)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符合解除聘用合同(联合招收协议)情形的;
(八)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九)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十)聘用合同(联合招收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总在站时间超过六年的;
(十一)考核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应予以退站的情况。
第十五条 在站期间违反国家、学校博士后规章制度的已出站博士后,学院保留对其追求相关责任和处理的权利。


三、博士后出(退)站
第十六条 博士后聘用合同(联合招收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合作导师及流动站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师德师风等进行考核,做出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结果为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学校博管办复核出站材料,并报全国博管办审批备案。备案后,学校博管办开具《北京大学行政介绍信》,博士后持介绍信至出站就业单位报到,并办理个人人事档案和户口转出,以及博士后公寓、办公用房腾退等手续。
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尚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将按期做出站考核,博士后本人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腾退博士后公寓、办公用房;合同期满尚未达到聘用合同(联合招收协议)约定成果发表要求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将按期做出站考核,博士后本人按期腾退博士后公寓、办公用房,办理离校出站手续,学校暂缓发放博士后证书,待成果发布达到聘用合同(联合招收协议)约定的要求,学校复核通过后补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八条 经批准退站的博士后应自退站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学校将按照规定对退站者的人事档案、户口和博士后公寓、办公用房做出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博士后本人承担。


四、博士后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学校统筹经费博士后(包括国际交流引进项目、北京大学博雅博士后项目、北大-国际联合博士后项目等)由学院统一提供办公用房;导师科研项目博士后,即由合作导师使用其科研项目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由其合作导师或者所在系(所、中心)自行解决办公用房。博士后入站后,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当时办公室空余情况,按照入站先后顺序统筹调配,暂时没有空余办公室的,按照排队顺序等候分配。博士后出站时,应自批准出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腾空办公室,并交回办公室钥匙。逾期不交的,学院有权采取措施收回办公室。博士后延期期间,办公室使用权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时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常在站四年的全职博士后可申请由学校评定副研究员资格。博士后其他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户口迁移及配偶子女随迁、子女入托入学升学、博士后公寓分配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制度执行。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9年12月17日开云手机入口,开云(中国)学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博士后流动站负责解释。流动站与北京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保持业务联系,接受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和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