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手机入口,开云(中国)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开云手机入口,开云(中国)综合改革、完善治理结构、促进学科建设,实现本院外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实现学院国际化的发展目标,结合我院外事工作特点,制订本规定,供学院开展外事相关工作遵守。
第二条  学院外事工作主要包括:外籍专任教师(Z岗)的聘用与管理;事业编外籍教师和外籍博士后来华手续办理;外事活动的报备、组织及宣传;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事宜的管理;国际合作协议申报签署及管理。
第三条  学院各专项外事工作由院务会集体讨论并决策,日常外事工作由分管院领导主持。外事办公室(下称“外事办”)协调院内相关人员及校内外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外事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各系/所/中心应明确一名外事联络员,具体负责外事联络工作。
第四条  学院外事工作以服务和推进学院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事业为根本出发点,以遵守国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院的价值、权益和声誉为根本原则。
 
第二章  外籍专任教师(Z岗)聘用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积极利用国家、学校各类人才引进项目与政策资源,吸引外籍优秀人才;严格人才审核流程、完善审核机制,在政治立场、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师德师风等方面严把聘任质量;落实外籍人才教研工作管理,通过前期规划、中期跟踪、后期评估等方式,保证教研质量;规范服务,协助外籍人才更好地融入学院的学术、生活氛围;强化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规、账目清晰。
第六条  外籍专任教师(Z岗)聘用
(一)新聘岗位申报及审批
各系/所/中心负责人于每年春季学期初提交本年度新聘外籍专任教师(Z岗)(下称外专)岗位规划。申报规划应依照学院统一要求,明确教师类别、拟聘人员资质、人员数量、聘期时长等事项。
外事办对上述规划进行整理汇总,提交院务会讨论、决策。院务会综合考量学院教研发展规划、外专聘用现状及经费额度等,审核并批复。外事办依据批复,及时反馈审批结果,并就获批的聘用规划,启动后续招聘流程。
(二)规划审批
各系/所/中心负责人就获批岗位组织人才筛选,依据有关要求填报拟聘人员信息并提供相关背景资料,报交院务会进行审核。
院务会审核完成,由外事办提交拟聘人员申请至国际合作部,申请审批。
经国际合作部审批同意,外事办启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并协助拟聘人员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证及工作类居留许可、完成入职。
第七条  外籍专任教师(Z岗)的管理
(一)工作纪律
外专在校期间,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各项行政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合同约定有关义务。坚持“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在所有教研活动中,不得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际友好及民族团结等言行。
外专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院有权立即解除聘用合同;如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需立即与聘用人员进行沟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学院有权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二)教学及科研管理
1. 外专须依据合同约定完成既定教学及科研任务。
2. 各系/所/中心与外专就教学及科研任务进行充分沟通,协助其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考核标准。
3. 各系/所/中心就外专教研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察,并及时给予相应反馈。对于考核结果不够理想的人员,须及时沟通,制定改进措施。
4. 外专如无法完成既定教学及科研任务,且经反馈并无改善,或造成严重影响,学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外专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既定教学及科研任务,需提前两个月向用人单位及学院提出终止合同申请,双方商议后终止合同。
第八条  经费管理
学院外专经费支出严格参照《开云手机入口,开云(中国)外籍专任教师(Z岗)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外事活动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学院鼓励各系/所/中心依托自身学科优势,充分借助学校、人文学部等平台积极探索、细致筹备,组织国际学术会议、讲座沙龙、文化交流等多种形式的外事活动,提升学院品牌形象及学术影响力。活动主题及内容须符合国家法规政策要求,针对计划邀请与会的人员,须严格审核其专业资质水平及政治立场。外事办应积极支持各类外事活动的筹备申报、签证申办及总结宣传工作。
第十条  活动计划及申报
重大外事活动,尤其涉及使领馆人员参与的活动,主办单位应至少于活动前45日向外事办报备,由外事办协助向学院及学校报备请示。举办国际会议,须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预报、申报,获取批件后再行举办。
第十一条  外宾邀请及签证办理
各系/所/中心邀请外籍学者或友好交流人士来访,需至少提前两周在北京大学门户提交来访人员报备,经院、校两级审核批准,再予出具邀请函并安排来访事宜。
第十二条  活动总结与宣传
(一)活动结束,各系/所/中心于一周内撰写活动总结,并提交外事办留存备案。活动总结可以新闻报道的形式撰写。重大外事活动,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完成活动总结工作。
(二)学院鼓励各系/所/中心积极组织活动宣传,学院将根据活动具体情况,积极协调院内、校内、社会各方资源,开展深入报道,扩大影响力。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处级(含副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合作部负责统一保管;其他教职员工的因公出国(境)证件在非出访期间,交由学院外事办统一保管。
(二)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国际合作部负责统一保管;其他教职员工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原则上由个人自行保管。
(三)出访人员完成因公出访任务后,须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回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访结束后,须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外事办认真做好出国(境)证件保管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清理。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申报及审批
(一)根据国务院、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凡出访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使用国家或单位、个人或邀请方经费赴国外短期出访(90天以内),参加会议、任教、访问、合作研究、学习等相关公务活动的,均应按因公出国管理,按因公出国政策办理审批手续。获取批件后,方可执行出访。出访时间达15天及以上的,出访人员需向学院人事办公室请假。
(二)长期出国(境)事务(90天及以上)参照《北京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国际合作协议签署及管理
第十五条 协议审批及签署
严格遵守《北京大学国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由协议申请人或各系/所/中心填写提交《北京大学国际合作申请书》及协议草案至院务会审议。经院务会审议通过,由外事办报送国际合作部审核,并协助就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沟通。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再执行签署事宜。
第十六条 协议管理
(一)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协议申请人或各系/所/中心将协议原件交至外事办归档管理。
(二)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外事办将协议扫描件提交国际合作部备案。
 
(本规定经2018年1月11日第18001次院务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2019年1月第一次修订,2020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24年11月第三次修订)